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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伪造单位印章罪”被抓,公安收到律师意见书立即放人!
来源:林怀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量:255

涉嫌“伪造单位印章罪”被抓,公安收到律师意见书立即放人!

广 东 天 穗 律 师 事务 所

律师意见书

2017)粤天穗律刑辩函字第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

贵局正在进入侦查阶段的xxx涉嫌伪造单位印章罪一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林怀新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侦查阶段的xxx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恳请办案机关予以采纳: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xxx案发前持有《广州市象梓印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上载明“1、刻章服务;并且xxx已于2017313日向天河区公安分局提交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等待领证。因此,犯罪嫌疑人xxx在事发前是具备合法的刻章服务资质的。其在家准备的刻章材料和印章模板是合法的,不应认定为犯罪证据和犯罪工具。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不具备《刑法》的第280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单位印章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xxx在主观上没有伪造的故意,而他所刻的印章也只是为开业而练习的模板,没有证据证据证明他所刻的印章是为他人或自己进行犯罪所用。所以,本案中他所刻的印章的行为不具备伪造单位印章罪的主观特征和客观特征,不能被认定为伪造单位印章罪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单位印章罪

三、退一步说,公安机关即使认为犯罪嫌疑人xxx他所刻的印章在本案中有伪造印章的行为,因为没有流入社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应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尚不构成伪造单位印章罪”. 犯罪嫌疑人xxx也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三、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归案后的询问中,如实交代了全部案件事实,认识态度好。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宋明华不应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不具备伪造单位印章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而且其属于合法经营。或者说,本案中xxx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应以治安管理处罚为宜。为有利于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严防打击面过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恳请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对xxx不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并撤销案件。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林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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