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怀新律师亲办案例
挂靠人跑路?直接追究被挂靠单位责任!
来源:林怀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量:1264

代理词


2018)粤0113民初***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东莞市凤岗***建材经营部(下称东莞***)与茂名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茂名***)、茂名市***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茂名***广州分公司)、吴某2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东莞市凤岗***建材经营部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涉案的《钢材购销合同》买卖双方是原告东莞***与被告茂名***,被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在庭审中自愿加入合同之债当中,对本案合同之债依法应当与被告茂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48日,被告茂名***承接了“金某某二期第七组团”工程,被告吴某2便以被告茂名***涉案工程负责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民事行为,并在此过程中与原告东莞***达成钢材购销事宜,原告作为善意的第三人一直相信吴某2是已经获得茂名***全权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代理人;《钢材购销合同》经由被告吴某2签字与被告茂名***加盖项目印章(该项目印章使用于涉案工程建设中,也曾连同相关书面文件到番禺区住建局进行了备案)予以确认后,原告在也在此合同上盖章予以确认,事后被告茂名***广州分公司也通过向原告东莞***支付货款的行为对被告吴某2代理行为再次予以认可。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应认定基于被告吴某2表见代理行为及于被告茂名***,被告茂名***依法承担该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此外,被告茂名***追认行为也依法符合相关的规定,依法应认定茂名***为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的买方。

此外,本案庭审中查明被告吴某2与被告吴某1是父子关系,且其二人向法庭表明其二人与被告茂名***在涉案工程中是挂靠关系,并向法庭陈述其二人是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的买方,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基于证据《钢材购销合同》上的被告吴某2签字与被告吴某2向原告东莞***支付过部分货款的事实,原告对被告吴某2、被告吴某1自愿加入本案合同之债的行为予以认可。综上,涉案的《钢材购销合同》的买方应为被告茂名***、被告吴某2、被告吴某1

二、各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违约金约定合理有据,请予以支持。

涉案合同是买卖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东莞***已经按约交付了全部钢材,但是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故应当向原告东莞***承担违约责任。

而《钢材购销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真实体现,符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外,由于原告从事的钢材销售行业的特殊性:成本高利润低,讲究薄利多销,一旦逾期收回货款将给卖方造成重大的损失,而约定千分之一每日标准的违约金是行业交易习惯,依法应予亦尊重;即便违约方足额支付违约金也无法弥补卖方交易停滞或者向外高利借入资金的损失,故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请求合法合理,请予以支持。

三、被告茂名***广州分公司是被告茂名***的下属单位,本案涉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明,被告广州分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建方,系具体的施工管理人及工程款结算及收付的实施者,系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人承受人,系收取原告钢材后的最终受益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东莞***诉讼请求被告茂名***、被告茂名***广州分公司、被告吴某1、被告吴某2对违约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有据,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约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东莞市凤岗***建材经营部

代理人:林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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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怀新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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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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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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