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怀新律师亲办案例
抗拒执行?别废话直接抓人、罚款!
来源:林怀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8
浏览量:363

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申请书


申请人: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路**号银达**大厦17*2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一: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镇街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二:郭某某。系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三:侯某某,系占有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70%股份实际负责人,任职单位监事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一进行罚款,对申请人二和被申请人三进行拘留和罚款。


事实理由:

申请人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16)粤0606执2*5号。被申请人一拒不向申请人履行判决义务,且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法院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被申请人二郭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三侯某某拥有被申请人一的70%股权系被申请人一实际负责人兼监事,二被申请人在完全具有履行能力且能够控制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使用旁门左道手段,执意采取多种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提出本申请,望准予并及时办理。

此致

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人:林怀新

2018年7月  日




附:

1. 《国家企业公示信用信息》一份

2. 《企查查企业信用信息》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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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林怀新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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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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